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九: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
《条例》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组织、党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巡视巡察组发现,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情况,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巡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组织领导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巡视巡察本质上是政治巡视巡察,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监督。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是上级党组织对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政治要求,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是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担当政治责任,纠正政治偏差,开展党的自我革命的具体行动。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如何,直接反映其政治态度和能力,检验其对党忠诚不忠诚、“四个意识”强不强、践行“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因此,被巡视巡察党组织要把巡视巡察当成政治体检的过程,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政治病”,及时进行整改纠治,不断净化政治生态,而不能“讳疾忌医”,更不能搞“纸面整改”。如某厅党组书记在省委巡视组巡视该单位期间,要求下属不要乱说话,向巡视组汇报问题要提前审批,对巡视组指出的滥发津补贴问题百般解释、拖延不办,被巡视组点名通报,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处置。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主观上要具有对抗巡视巡察整改制度的故意。如果主观上因过失,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要根据党员干部的主观心态、危害后果、问题原因等因素,实事求是、审慎稳妥地进行定性处置,不宜一律“拔高”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十: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条例》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表现】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党性原则,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斗争精神不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搞“和稀泥”,当“太平官”,做“老好人”,变相助长错误思想和行为滋生蔓延,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
【执纪者说】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坚持原则是共产党人的重要品格,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对政治原则问题含含糊糊,对大是大非问题不能做“开明绅士”,对不良现象不能听之任之,而是要有正确立场、鲜明态度,敢于坚持党性原则、敢于亮明态度、敢于纠正错误。我们党历来提倡团结,但团结是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达成的,不是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共产党人讲党性、讲原则,就要讲斗争。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决不能退让,否则就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如某纪检监察组组长收到微信好友发送的多条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息,不抵制、不报告,受到党纪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内容提供:省纪委监委
整理:湖北日报通讯员 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