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提出认真遵照执行的要求。通山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及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转载《条例》及有关要求,不断掀起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和巡察干部学习热议高潮。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这不仅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我们将准确把握政治巡察定位,定期调度巡察开展情况,确保对村(社区)党组织巡察全覆盖有力有效。”该县纪委常委、县委巡察办主任张炳健说道。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延伸与补充,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题、市县党委巡察对象、巡察监督内容等,为我们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提供了遵循。”该县委巡察办副主任朱美明表示,将把《条例》的新精神、新要求、新部署贯彻落实到巡察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灵活运用巡察方式方法,从细处入手,向实处着力,把准监督重点,切实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新修订的《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该县委第二巡察组组长乐昌彪在对照学习《条例》亮点解读时表示,将多维度多角度了解“一把手”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对“一把手”评价的谈话情况报告,有效防止“画像”不精准、千人一面情况发生。
“《条例》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巡视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为巡察干部队伍的一名新兵,我将把巡察岗位作为‘课堂’,通过边巡边学,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熟悉工作流程和方法,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更有效开展巡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该县委巡察办年轻干部雷素慧谈到了自己的体会。
“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与县委巡察机构的协作配合,推动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杨奇表示。(许晓娟)